近日,平江法院审理了一起危险驾驶案,被告人平江县吴某因酒后驾车逆向行驶造成三人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被平江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2012年7月2日,被告人吴某喝酒后,驾驶小型雪铁龙客车沿平江县开发区四柱路由南往北方向逆向行驶,途中与对向行驶的被害人喻某的无号牌三轮摩托车相撞,造成了三轮摩托车上三人均受伤和二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鉴定:被告人吴某的乙醇测试结果为176.769毫克/100毫升,为醉酒驾驶。平江县交警队认定,被告人吴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逆向行驶,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喻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号牌机动车上路行驶、货运机动车载客,应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行驶,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到案后能如实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遂判决如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