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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潜逃,保证人对还款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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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邹方全   发布时间:2012-12-03 08:27:22 打印 字号: | |
  好心作为借款担保人,借款人在借钱后却潜逃以躲避责任,担保人、借款人一起被出借人告上了法庭。近日,平江县人民法院对这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借款人偿还借款100000元,保证人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陈华与郑刚是熟人,郑刚因要用钱遂询问陈华有没有朋友可以借钱,刚好陈华的朋友王永民有剩余资金,遂在陈华的介绍下郑刚于2012年1月10日向王永民借款100000元,并约定陈华作为保证人,郑刚当场出具了借条给王永民。事后不久,郑刚因多处欠款无力偿还且涉嫌经济犯罪潜逃至外地,至今下落不明,王永民遂将郑刚、陈华诉至法院要求偿还借款。

  法院审理后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王永民与被告郑刚之间形成的借贷关系,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应认定有效,被告郑刚应按约及时偿还。被告陈华作为担保人在借条上签了字,因双方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故陈华对偿还借款应按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陈华在承担了保证责任后,有权向郑刚追偿,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来源:平江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舒丽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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