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赌场专车接送赌徒 4人获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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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袁硕望 钟柳  发布时间:2012-12-03 15:58:37 打印 字号: | |
  【判决结果】12月3日上午,笔者获悉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团伙开设赌场案件,4名涉案被告到庭受审。被告人刘某、黄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廖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沈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对被告人沈某违法所得人民币三万元,予以追缴。

  【案情回顾】法院审理查明:2011年4月初至5月13日,被告人刘某、黄某、廖某、沈某伙同饶某(在逃)、张某、徐某(均系临湘市人)、潘某、徐某(均系岳阳市云溪区人)等人在临湘市五里牌乡、羊楼司镇、湖北省赤壁市赵李桥镇、岳阳市云溪区等地多次合伙开设赌场。每到一地,均由当地股东提供赌博场所及赌博工具、安排本地人放哨、“放码”、“抽水”、车辆接送赌徒及本地赌徒进场赌博等事宜,外地股东则只安排自己一方赌徒进场赌博。在开设赌场过程中通过赌博“抽水”的方式进行赢利,以股东分红及带赌徒前来赌博的方式进行赢利分红。每场赌博过后,由当地股东将当天所“抽水”钱除去人员工资和车辆等开支后,按湖北、临湘、云溪三股进行分利。在此期间,平均每场赌博参与人数多则六七十余人,少则三四十余人;每场赌博抽水钱多则五六万元,少则一二万元。至2011年5月13日止,四被告人开设赌场聚众赌博达二十余场次,每人所得赃款人民币约六万元。案发后,被告人刘某、廖某向临湘市公安局分别交纳罚没款人民币56 000元、被告人黄某向临湘市公安局交纳罚没款人民币50 000元。2011年11月28日和12月1日,被告人黄某、廖某、刘某分别自动向临湘市公安局投案,2011年8月18日,被告人沈某向湖北省赤壁市赵李桥镇羊楼洞村委会投案,到案后四被告人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2011年5月13日下午5时许,临湘市公安局羊楼司派出所接举报后出警四人开一辆警车到被告人刘某、黄某、廖某、沈某等人所在大全村原小学院内开设的赌场执行抓赌任务。被告人廖某在赌场内接到放哨人员的电话示警后,与被告人黄某出赌场查看,发现警车后,被告人黄某跑到赌场大喊“派出所的人来了,大家快散了”。四被告人则分别逃向赌场周围的山上。羊楼司派出所的干警来到周某、胡某家中执行公务时表明了身份。被告人廖某躲在山上得知自己这边的赌徒刘某、沈某被当场抓获在赌场内,于是带着沈某、廖某等人下山,途中,被告人沈某从廖某身上拿了水果刀将警车右前车胎刺破。进入赌场之后,被告人廖某要派出所的干警放人,在临湘市公安局羊楼司派出所干警表明身份后,仍要被抓获的赌徒刘某等人“出来,莫怕”。这时冲进现场多人,在公安干警阻止时,被告人沈某及贺某、黄某、廖某成等人围住四名干警殴打,其中被告人沈某抱住协警晏泽华,用拳头在其胸部打了几拳;黄某对晏的头部打了一下,将其头部殴打出血;贺某手持木棍对几名干警进行殴打;其余几人亦对干警进行拳打脚踢。刘某说自己在赌场销售烟、水的钱被警察扣住了,被告人廖某喊“把钱交出来”。刘某、廖某、黄某等人又围住协警方某进行殴打、搜身,方无奈,只得将钱交出。走出院子时,贺某、黄某对干警陈某又拳打脚踢一番。当公安干警撤离现场后,刘某带多人手持木棍拦住干警方某等人,并从其手中强行将相机抢走砸烂后扔入水。被害人方某、陈某、方某、晏某均被殴打致轻微伤。被毁坏财物价值人民币1 960元。

  2011年11月28日和12月1日,被告人黄某、廖某、刘某分别自动向临湘市公安局投案;2011年8月18日,被告人沈某向湖北省赤壁市赵李桥镇羊楼洞村委会投案,到案后四被告人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2012年1月19日,被告人刘某、黄某、廖某赔偿被害人方某的损失人民币1 200元、赔偿被害人陈某的损失人民币8 500元、赔偿被害人方某的损失人民币6 100元、赔偿被害人晏某的损失人民币4 200元;被告人沈某赔偿被害人方某、陈某、方某、晏某的医疗费7 240元。

  【法官说法】本案审判法官认为,被告人刘某、黄某、廖某、沈某以营利为目的,设置赌博场所聚众进行赌博活动,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廖某、沈某又采取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某、黄某、廖某、沈某在多地开设赌场聚众赌博达二十场次以上,情节严重。被告人刘某、黄某、廖某、沈某在开设赌场的共同犯罪中,起了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但被告人廖某、沈某是受邀参与合谋犯罪, 其作用相对小于其他负责组织实施犯罪的主犯。在妨害公务的共同犯罪中, 被告人廖某起了组织、指挥实施犯罪的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沈某起了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黄某、廖某、沈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廖某、沈某等人持械妨害公务,致使多名公安干警受伤,且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酌情从重处罚;四被告人积极退赃、缴纳罚金,被告人廖某、沈某赔偿了被害人部分损失,均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廖某、沈某犯数罪,应当实行并罚。故作出以上判决。
来源:临湘市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舒丽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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