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书育人、桃李天下。陶某某是一名辛勤的园丁,是一名有着高尚职业的人民教师,本应受到尊敬和赞扬,就因为欲壑难填、以身试法,最终是晚节不保,受到了法律的严惩。近日,岳阳汨罗市法院一审以受贿罪依法判处被告人陶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没收财产二万元。
1997年被告人陶某某受汨罗市教育局指派负责筹建汨罗市某初级中学;1998年3月22日被汨罗市教育局任命为汨罗市某初级中学校长;2011年8月被汨罗市教育局任命为汨罗市教育局督学。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陶某某自2000年至2011年下半年在担任汨罗市某初级中学校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在学校基建工程承建、监控设备安装、防雷设施安装、多媒体语音教室建设、广播系统安装、直饮水设备安装等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多次收受伏某某、彭某、廖某某、骆某某等人现金共计人民币78000元。2012年5月4日汨罗市人民检察院在接到举报对被告人陶某某进行调查时,被告人陶某某主动交代了检察机关尚未掌握的其受贿的事实,并主动退交了全部赃款。
法院认为,被告人陶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担任汨罗市某初级中学学校校长的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案件调查之初被告人陶某某主动交代了检察机关尚未掌握的其受贿的事实并主动退交全部赃款,可以认定为自首,依法予以减轻和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陶某某的犯罪情节及犯罪后的悔罪表现,法院认为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决定对其适用缓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