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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年多盗牛40余头 四盗贼主犯被判1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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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袁硕望 钟柳 李跃进  发布时间:2012-12-04 15:12:41 打印 字号: | |
  12月4日,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刑庭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数额巨大的盗牛案件,被告人王成群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 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胡三保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余德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被告人陆付柏犯盗窃罪,判处管制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自2010年9月至2011年12月30日,被告人王成群伙同被告人胡三保、余德华及王绪龙、李定国、喻水红(均另案处理)等人,在临湘市、汨罗市、岳阳县和湖北省洪湖市、监利县等地盗窃作案23次,共盗得被害人汪文爽、廖明春、邓光生等36户的耕牛40头,共计价值人民197 200元。其中,被告人王成群为主盗窃作案23次,盗得耕牛40头,价值人民币197 200元;被告人胡三保参与盗窃作案11次,盗窃耕牛16头,价值人民币86 450元;被告人余德华参与盗窃作案3次,盗得耕牛5头,价值人民币25 750元。另查明,被告人胡三保退赃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余德华退赃人民币6750元。

  法院还审理查明:自2011年10月5日至2011年12月30日,被告人陆付柏明知被告人王成群、胡三保是盗得的耕牛,而4次为被告人王成群、胡三保销赃。销赃被盗耕牛的价值人民币22 650元。另查明,被告人陆付柏退清了全部赃款。

  本案审理法官李跃进认为,被告人王成群、胡三保、余德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窃取的方法,其中,被告人王成群盗窃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胡三保、余德华盗窃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陆付柏为获取非法利益,在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财物的情况下,而予以收购并销赃,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各被告人的罪名成立。在盗窃的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王成群起了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胡三保、余德华均起了次要作用,系从犯,对被告人胡三保应当从轻处罚;对被告人余德华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胡三保、余德华部分退赃;被告人陆付柏退清了全部赃款,且积极缴纳罚金,均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成群、胡三保、余德华、陆付柏均自愿认罪,均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成群、胡三保、余德华系流窜作案,均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成群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5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王成群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至十四年;对被告人胡三保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一个月至六年;对被告人余德华判处有期徒刑年一年至一年六个月;对被告人陆付柏判处拘役四个月至六个月的量刑意见,法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陆付柏的上述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可以对被告人陆付柏适用管制刑,责令被告人陆付柏接受社区矫正,服从社区矫正组织的管理教育。据此,分别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临湘市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舒丽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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