喝醉酒后,深夜闯入宾馆将素不相识的房客打伤,虽然后来到公安机关投案,但因没有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未被法庭认定为自首。12月5日,平江县人民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辜某有期徒刑6个月。
出生于1986年的辜某是平江县城关镇人,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05年被平江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2010年12月23日晚上23时许,辜某喝醉酒后,闯入平江县城关镇某宾馆四楼的一间客房内,与房内顾客林某、黄某发生争执,并用随身携带的折刀将林、黄二人划伤。随后,辜某又叫来同伴曾某、吴某等人,再次闯入房内,用茶杯、烟灰缸、衣架、门板、抽屉、台灯等物将林某、黄某打伤。经法医临床检验鉴定,被害人林某的伤情为轻伤,被害人黄某的伤情为轻微伤。经平江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损坏的电视机、台灯、壁灯等物品价值人民币1520元。
案发后,辜某于2011年9月16日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但未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辜某的家属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取得其谅解,被害人林某、黄某均向法院出具报告,请求对被告人辜金成从轻、减轻或免除刑事处罚。
平江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辜某借酒闹事,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无故殴打素不相识的人,致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辜某案发后虽然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但其未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不能认定为自首。其在庭审过程中认罪态度好,悔罪表现明显,且其家属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对被告人辜金成可从轻处罚,随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