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男,湖南省汨罗市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湖南省汨罗市城郊乡某某村。2006年6月30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汨罗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2007年8月3日减刑释放。2012年7月25日因涉嫌犯抢劫罪被汨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1日被逮捕,日前被汨罗市人民法院一审依法以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法院查明,2011年5月底的一天,被告人杨某打电话找被害人余某某要求购买毒品海洛因供自己吸食,被害人余某某因不想贩卖毒品给被告人杨某,便称手里没有货,随即将电话挂断。随后,被告人杨某在汨罗市车站南路新市班车上下车的地方找到了被害人余某某并上前质问其为什么不肯卖毒品给他。见余某某仍然表示不同意,被告人杨某便拿出随身携带的折叠刀抵住被害人余某某的腰部,强行从余某某的口袋里抢走了一个铁盒子逃离现场。事后经被害人余某某核实,该铁盒子里有1克左右的海洛因。
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经构成抢劫罪。被告人杨某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