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因为驾驶三轮摩托车撞伤他人,并导致对方抢救无效死亡,但事发后主动将伤者送到医院治疗,并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黎某的一系列举动最终为自己争取到宽大处理的机会,今日,平江县人民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黎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
被告人黎某,男,出生于1965年,是平江县梅仙镇姜源村一位村民。2012年9月8日,黎某驾驶湘F97L60号牌三轮摩托车上路,在平江县梅仙镇哲寮村准备右转弯上国道往南江方向行驶时,与被害人方某驾驶的无牌二轮女式摩托车相撞,方某被撞倒在地。事故发生后,黎某立即将被害人方某送往医院,但因伤势过重,方某经医院救治无效死亡。经平江县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黎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方某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经检验:被害人方某系交通事故中钝性物体致颅脑严重损伤而死亡。
将伤者方某送到医院后,黎某主动到平江县交警大队投案自首。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害人一方提起了附带民事诉讼,后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和解,就民事赔偿达成一致意见,被害人撤回民事诉讼请求。
平江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黎某的行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案发后,被告人家属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依法可对被告人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