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江县嘉义镇的周某早在2007年就解除了其信用社代办员的身份,但解除“身份”却并没有对他继续办理信用社“业务”造成丝毫阻碍。在“身份”解除后的三年多时间内,周某仍继续冒充信用社代办员,以高息存款的方式招摇撞骗达19.6万元。近日,被告人周某被平江法院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被告周某原系平江县嘉义镇信用社代办员。2007年其代办员身份被取消,但周某仍利用他人不知情的情况,继续冒充该信用社代办员的身份为他人办理存款“业务”。2007年9月15日,周某冒用该信用社代办员的身份,以高于普通储蓄存款利息的回报为诱饵,以伪造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凭条并加盖自己私章的方式,骗取被害人周某人民币1万元。此后至2010年10月期间,周某又以同样的方式先后共骗取15名被害人共计财物19.6万元。案发后,周某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构成诈骗罪。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减轻处罚。被告人家属积极配合退回全部赃款,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将社会影响降到最低。结合具体案情,考虑镇、村、组的意见,遂判决如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