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3日,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故意毁坏财物、寻衅滋事和开设赌场数罪并犯的刑事案件。被告人柳铧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被告人谢俊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被告人陆委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柳泳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被告人李杉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禁止被告人陆委在缓刑考验执行期内进入娱乐场所;被告人谢俊、陆委违法所得人民币各一万元、被告人柳泳违法所得人民币三千元、被告人李杉违法所得人民币七千元,予以追缴。
经审理查明: 2008年8月的一天,胡甲在临湘市詹桥镇团湾村建房时与胡乙发生纠纷,胡乙不允许胡甲继续建房。胡甲就要被告人柳铧帮忙出面“狠住”胡乙。8月29日下午,被告人柳铧带人找到胡甲,胡甲与被告人柳铧签订转建房屋合同后,被告人柳铧等人在一诊所内找到胡乙、胡丙等人。被告人柳铧问 “哪个是胡乙”?胡乙答应 “我就是”。被告人柳铧说 “我是柳铧,你认得我不?胡甲的房子以后由我建,你们不要阻工”。胡丙就问 “这个房子什么时候成了你建的了”? 被告人柳铧随即就拿起一把椅子朝胡丙头部砸去,刘静等人见状也用椅子打砸胡乙。被害人胡丙被打成轻伤、胡乙被打成轻微伤(偏重)。
法院还查明,2012年3月11日晚6时许,刘某到临湘市忠防镇某批发部找王某讨账时与王发生争执,王某喊叫说刘某打人,柳泳(王某的丈夫)便持长剑追砍刘某,刘某驾驶一辆面包车逃跑。在逃跑过程中遇到被告人柳铧,柳铧见柳泳追来便问原因,柳泳说是刘某找王某讨账并打伤了王,柳铧便借了一把砍刀坐车追赶刘某。刘某在驾车过程中撞伤了路人陆某,后面包车侧翻在路边沟里,刘某下车躲藏起来。被告人柳铧等人赶至后,持砍刀下车寻找刘某,只见到了陆某的儿子等人,柳铧便持砍刀朝面包车的右侧车门、车玻璃等一顿乱砍,尔后一行人逃离现场。面包车被砸损失价值人民币7 720元。
2011年4月至2011年9月期间,被告人谢俊、陆委、柳泳、李杉伙同杨某(另案处理)、陆某(均在逃)等人多次开设赌场,邀集赌客以100至1000元不等金额起注“推坨子”赌博。被告人谢俊、陆委、柳泳、李杉等人在每次开设赌场时,安排股东坐庄,以从庄家手中抽取“水钱”的方式谋利,“水钱”交专人管理并每隔十天左右按各股东占股情况分账。其中,被告人谢俊、陆委各分得“水钱”一万余元,被告人柳泳、李杉各分得数千余元。被告人谢俊、陆委各退赃款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柳泳退赃款人民币三千元、被告人李杉退赃款人民币七千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柳铧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偏重),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又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告人谢俊、陆委、柳泳、李杉以营利为目的,伙同他人设置赌博场所聚众进行赌博活动,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五被告人的罪名成立。在开设赌场的共同犯罪中, 被告人谢俊、陆委起了主要作用,系主犯,应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柳泳、李杉起了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柳铧有犯罪前科,被告人谢俊、陆委、柳泳、李杉有劣迹,均可以酌情从重处罚;五被告人均自愿认罪,及被告人谢俊、陆委、柳泳、李杉积极退赃和缴纳罚金,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柳铧犯数罪,应当实行并罚。根据被告人陆委的犯罪情节与悔罪表现,以及不再危害社会等,可以对其宣告缓刑;责令被告人陆委接受社区矫正,服从社区矫正组织的管理教育。分别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