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依法不公开审理了(部分犯罪嫌疑人尚未成年)一起团伙恶性砸车、撬门实施盗窃案。以犯罪嫌疑人李某某为首的危害临湘城区长达半年之久、令有车族人心惶惶的砸车“党”终于为自己的恶行“买了单”。
经审理查明:2011年8月至12月间,被告人李某某、李某、徐某、李某某、欧某某与刘某(另案处理),在临湘市城区用起子、锤子等作案工具击打(撬坏)汽车玻璃、商铺卷闸门等方式,盗窃车内财物34次,撬坏卷闸门入室盗窃30次,经鉴定,被盗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62443元。其中,被告人李某某盗窃作案41次,盗窃财物价值人民币42602元;被告人李某盗窃作案42次,盗窃财物价值人民币39400次;被告人徐某盗窃作案26次,盗窃财物价值人民币23073元;被告人李某某盗窃作案19次,盗窃财物价值人民币15566元;被告人欧某某盗窃作案14次,盗窃财物价值人民币11346元。
另查明被告人李某某、李某、徐某为窃取他人财物损坏汽车30辆、卷闸门2扇,经鉴定被损坏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9140元。其中,被告人李某某作案22次,损坏财物价值人民币5940元;被告人李某作案18次,损坏财物价值人民币5940元;被告人徐某作案15次,损坏财物价值人民币518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李某、徐某、李某某、欧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窃取的方法,将他人财物居为己有且数额分别达到了巨大和较大情节,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李某某、李某、徐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上列三被告同时具备二个罪名的构成要件,按照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应当数罪并罚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还查明被告人李某某、李某、徐某、欧某某在犯罪时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是未成年人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庭审结束后本案任审判长语重心长地告诫被告人和其参加了旁听的直系亲属,一要加强对未成年子女的教育尤其是单亲家庭父母更要自觉地承担教育义务,如果互相推诿势必影响子女的健康成长甚至使其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二要吸取教训,你等还年轻有的尚未成年,人生的道路还很长,犯错误不可怕可怕的是不能从中吸取教训。有据可查的被你们砸毁的车辆就高达30辆,还有相当一部分被毁车辆由于各种原因未能查实,你们是心知肚明的。去年在你们实施犯罪的过程中整个临湘城闹得是鸡犬不宁、有车族人心惶惶,据查有许多车辆玻璃被砸后车内甚至连一包像样的香烟都没有。且不论这种行为触犯刑律就单从道德层面来说这也是损人不利己的缺德之举吧?法官的一席话深深地打动了被告人和部分参加旁听的其直系亲属,在庭审的终了程序——被告人作最后陈述时,他们纷纷表示由于自己年幼无知且不服管教给社会造成了极大危害、给他人造成了不必要的损失,只能请父母代为尽力赔偿、请受害人予以宽恕,一定好好改造,争取早日回归社会。诚恳的悔言里可清晰发现他们均已泪湿眼帘。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在这里得到充分体现。此案待合议庭合议后将择日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