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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诉离婚拒做亲子鉴定,丈夫索赔偿法官悉心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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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向兴礼 左自力  发布时间:2012-12-17 08:46:06 打印 字号: | |
  近日,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离婚案件,原、被告双方在庭上唇枪舌剑,争议焦点为婚生小孩是否为被告亲生及被告为结婚所支付的礼金是否需退还。

  原告王某诉称,她与被告在 2010年相识恋爱,2012年2月登记结婚,婚后不久,原告在娘家居住生活,被告独自一人在外打工。2012年8月原告生育一男孩,自孩子出生后,被告对她母子不闻不问,没有承担做丈夫的责任,夫妻之间没有任何联系,现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请求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婚生小孩由原告抚养,由被告承担抚养费。被告张某辩称,原告所诉并不属实,原告对婚姻不忠,存在欺骗被告行为,他与原告同房时间为2012年情人节,小孩是2012年8月出生,且是足月出生,明显不是被告亲生儿子。他同意离婚,但在原告怀孕期间,给付了原告生活费及结婚礼金一万多元,该款应由原告退还给被告,原告还应赔偿被告精神损失费。

  庭审中,原告称孩子是被告亲生,被告以双方发生性关系时间及孩子出生时间严重不符为由申请做亲子鉴定,以确认小孩是否同被告具有血缘上的遗传关系,但原告坚决不同意。承办法官考虑到亲子鉴定原则上应当征得双方当事人的同意,如果原告不同意做亲子鉴定,而被告又未提供相应证据,本案事实难以查清。在开庭后,承办法官分别找原、被告进行调解。通过背靠背调解,承办法官向原告详细解释了《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相关规定:“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生育的子女,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并劝告原告多在被告立场上考虑,换位思考,通过释法析理,原告表示愿意退还被告给付的部分礼金。承办法官又耐心劝解被告,尽早从不幸的婚姻中解脱出来。双方冷静下来后,均决定接受法院的调解,原告确认孩子与被告无血缘关系,由原告支付被告人民币15000元后,双方再无其他争议。

  原、被告签署调解协议后,原告向被告支付了15000元现金,本案得到圆满解决,原、被告均表示比较满意。
来源:湘阴法院
责任编辑:舒丽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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