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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字之差差出61900

行医售药须慎之又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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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向兴富 袁硕望  发布时间:2012-12-18 08:28:49 打印 字号: | |
  近日,临湘市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对一起医患责任事故进行了公开研讨,审委会一致认为应当按合议庭的第一种意见判决:即由某某大药房赔偿两原告王某某和郑某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61930元。

  2010年10月26日,原告王某某因奶水不足需要发奶到被告李某某的药房由工作人员开三付中药处方,在配药中将黎芦当作漏芦使用,原告王某某服药二次后,于次日发现中毒,在临湘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二个多月,无法用母乳喂养小孩并致停乳。原告郑某某出生仅32天,吃母乳后也致中毒,于同年同月28日凌晨送医院急救,后转湖南省儿童医院治疗20天才脱离危险。

  原告郑某某用去医药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伙计补助费、鉴定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精神赔偿金等共计172247元,按司法鉴定结论即损失的相关度25%计算,应当赔偿原告郑某某经济损失43062元;应当赔偿原告王某某的各项损失18868元,赔偿两原告共计损失61930元。

  上述案例说明:人的生命健康大于天,与治疗相关的工作人员必须工作作风十分严谨,那怕一次小小的失误都可能酿成生命的代价。60元的中药不仅给他人造成了健康危害而且给自己也带来了近70000元的损失!这个深刻的教训应当成为医务工作者长久的一个警钟。
来源: 临湘法院
责任编辑:舒丽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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