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赌博乃万恶之首”。近日,岳阳市汨罗市人民法院对一起涉及开设赌场、聚众赌博的案件进行了一审判决,以犯开设赌场罪依法判处被告人杨某和被告人巢某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和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2012年4月底至6月初,被告人巢某、杨某伙同张某、王某(均在逃)经商量策划后决定以开设赌场的形式从中抽取“水钱”,达到营利的目的。随后两被告人与其同伙分别在川山坪镇石桥村张家冲组谢某某家、甘唐坡组邓某某家及李某某家、西来山组王某某家和碑头组王某家采取“扳砣子”的方式开设赌场,聚众赌博达十八天,参赌人员达百余人次,从中抽水钱渔利达3万余元,其中被告人巢某、杨某各分得赃款五千余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某、巢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其二人系共同商量策划、共同实施开设赌场的行为,属共同犯罪,且在共同犯罪过程中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鉴于被告人杨某、巢某案发后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法院院酌情从轻处罚,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