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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侵占并贩毒 揽投员数罪并罚获重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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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黄琼  发布时间:2012-12-18 15:24:17 打印 字号: | |
  对于那些触犯过法律也受到过制裁仍不能痛改前非、重新做人的人来说,迎接他的只能是法律的再次严惩。近日,岳阳市汨罗市法院对一起涉嫌贩卖毒品和职务侵占犯罪的案件进行了一审宣判,依法以犯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江某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犯职务侵占罪判处被告人江某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

  江某,男,1969年8月27日出生于湖南省汨罗市,无业。 1988年11月22日因犯盗窃罪被汨罗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1994年8月18日因强迫妇女卖淫被深圳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三年。法院查明,2012年3月21日至3月28日期间,被告人江某先后介绍其同伙余某某(已判刑)从岳阳一新疆籍男子(外号“老大”)处分别以230元每克、260元每克的价格三次购得毒品海洛因共计154克,而被告人江某则从“老大”处获得回扣毒品海洛因14克,从余某某处获得回扣现金40元和毒品海洛因1克。被告人江某除将其所获得的毒品一部分用于自己吸食外,另一部分则贩卖给吸毒人员高某某和伏某某用于牟利,剩下的5克海洛因被公安机关依法扣缴。另查明,2011年3月至2011年10月,被告人江某在担任湖南省邮政速递物流有限公司岳阳分公司的投递员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从客户处截留邮资和信封费用51424.6元,并将所截留的公款非法占有并挥霍。经该公司多次催缴,被告人江某仍拒不退还。

  法院认为,被告人江某违法贩卖毒品获利,且利用职务之便,截留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分别构成贩卖毒品罪和职务侵占罪,应当数罪并罚。遂判决如上。
来源:汨罗市法院
责任编辑:舒丽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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