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包里的‘货’都是用于自己吸食的”,站在法庭的审判席上,被告人童某如此替自己辩护,希望法庭能从轻处罚。尽管没有证据证明其贩卖、运输或制造过毒品,2012年12月20日,平江县人民法院仍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童某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童某出生于1984年,是平江县童市镇芭蕉村一位村民。2012年7月17日,童某在平江县开发区某酒店房间内吸毒时,被公安机关现场抓获,并现场从其随身携带的包中查获毒品疑似物4包(其中麻古粉疑似物一包,K粉疑似物一小包,大麻疑似物一小包,可疑物一小包)。经鉴定:麻古粉疑似物净重67.9克,含有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大麻疑似物净重0.3克,含有四氢大麻酚;其余两包未检出甲基苯丙胺、海洛因和氯胺酮。
平江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童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明知是国家禁止非法持有的毒品而故意持有,其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童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的罪名成立,提供的证据确实、充分,提请依法判处的公诉意见,该院予以支持。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