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地善良的华某与人方便,将房屋两次借给邻居短住,却不料引狼入室,将他家的金首饰和一部手机盗去。12月20日,平江县人民法院对一起盗窃案作出一审宣判:被告人方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2012年5月份的一天下午及6月底7月初的一天中午,方某乘借住在邻居华某家之便,趁无人之机,分别窜入其女儿及儿子的卧室里,将一对款式不同的金耳环、一只金戒指及一部三星牌灰色翻盖手机和一张折成心形的百元面值的现金偷走。后将金耳环以1700多元、金戒指以1400多元分两次卖给了长寿镇某金银首饰店,以50元的价格将手机卖给了吴某,所得赃款全部用于打牌及生活开支。经鉴定,被盗金戒指价值人民币1064元;金耳环价值人民币1330元;三星手机价值400元。
平江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方某借住邻家,却趁无人之机,顺手牵羊,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方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可对其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