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卡内存款不翼而飞,银行被判全额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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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宋红燕   发布时间:2012-12-25 08:28:24 打印 字号: | |
  刘先生一直将银行卡藏在柜子里,也未将密码泄露给他人,然而卡内的存款却在异地被盗取,刘先生遂将发卡银行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损失。日前,平江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银行全额赔偿刘先生的损失。

  原告刘先生于2003年1月26日在被告银行办理了借记卡一张,同时也办理了与借记卡相捆绑的存款存折,当时银行还没有开通交易信息的手机短信回馈业务。此后刘先生多次用该卡办理存取款业务,至2011年12月5日账户内的存款余额为22097.07元。2012年6月28日,刘先生持该借记卡取款时发现卡上余额仅剩1909.89元,刘先生遂立即通知了发卡行,并向公安机关报案。经公安机关查实,2011年12月17日凌晨1:23:46至1:27:27之间,刘先生的存款被他人在广东省东莞市编号为A2D25001的自动取款机上分七次盗取20000元。另查明,该盗取人在2011年12月17日凌晨1:04:40至2:05:49期间,在编号为A2D25001的自动取款机上用归属地各不相同的13张借记卡连续取款。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刘先生在被告银行办理借记卡之后,双方之间的储蓄存款合同就已经成立并生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各自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银行应尽到保护客户存款安全的义务,现刘先生的存款被他人盗取,是银行保护措施出现疏漏所致,银行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显属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同时,根据银行营业部的交易流水信息和公安机关的监控录像,可以排除原告与他人恶意串通或者授权他人用本人借记卡取款的事实,另外,被告没有提供证据证实原告的借记卡存在失控行为或者原告存在泄密行为才导致存款被盗取。据此,法院依法判决被告银行赔偿原告刘先生被盗取的存款本金及利息共两万余元。
来源:平江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舒丽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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