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平江法院审理了一起诈骗案件。案件当事双方系昔日好友,但被告却利用朋友间的信任,以帮买地基为由骗取原告人民币达14.9万元,被平江法院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被告人欧某与被害人罗某系多年朋友,且有生意往来。2007年6月,被害人罗某提出想在被告人所在的南江镇桥东村购买建房地基,被告人欧某随即提出愿意帮忙联系,并要罗某预付现金12万元。但后因政策变化,购买地基出现困难。待罗某再度问起地基购买的进展情况时,被告人欧某已将钱挪作他用,无力偿还之下,欧某只得把“戏”继续演下去。之后,欧某想方设法又从另外一名朋友手中骗得一张建房款收据,并以该收据复印件为凭据,虚构以买地要去国土局办理过户手续为名,再次骗取被害人罗某2.9万元,前后共计14.9万元,全部用于家庭生活开支。
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家属退还了被害人的款项,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结合被告人的平时表现,考虑当地村镇意见,法院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