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和教练员黄某在电话中产生误会,平江某驾校学员方某和黄某之间发生斗殴,并不慎将前来劝架的驾校校长砸成重伤。最终,方某因主动投案自首,且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被法庭从轻处罚。12月24日,平江县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方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方某是平江县南桥乡的一位农民,于2012年初到平江县长寿镇某驾校学习机动车驾驶。2012年5月4日上午,方某从老家南桥乡赶到驾校准备练习驾驶,恰巧见到教练员黄某经过,遂上前责问黄某,问其之前为何在电话中骂自己。黄某解释称自己当时只是说话声音较大,并要求方某赶紧去练车,以参加5月9日的考试,要不就回家。因言语不合,两人发生冲突并扭打在一起,驾校校长方某伟见状,立即前来劝架,将两人分开。不愿善罢甘休的方某捡起一块鹅卵石继续追打黄某,却意外砸伤了方某伟的左眼。
见方某伟受伤倒地,伤情较为严重,被告人方某立即打电话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在公安民警口头传唤时,如实交待了其故意伤害他人的犯罪事实。经相关司法鉴定机构鉴定:被害人方某伟的伤情为重伤,评定为柒级伤残。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就民事部分达成了和解协议,由方某赔偿被害人各类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70000元,并已当场兑现,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被害人亦出具报告,请求对被告人方某从轻处罚。
平江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方某在驾校学习驾驶期间,与教练员发生斗殴,持石头将前来劝架的被害人方某伟重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但犯罪后能打电话向公安机关投案,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应认定为投案自首,可对其予以减轻处罚。且通过家属的配合,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亦可对其予以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及被告人的平常表现及认罪态度,综合考虑村镇意见及被告人的家庭状况,可对被告人方有根宣告缓刑,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