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听说家附近有外地人来打架,爱凑热闹、好出“风头”的平江县岑川镇正北村李某竟拿出家中鸟铳赶往打架现场,用鸟铳恐吓外地人。近日,被告人李某因触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和寻衅滋事罪,被平江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2010年11月份,被告人李某在未获得狩猎持枪许可的情况下,非法持有一把鸟铳并存放家中。2010年11月19日晚,本案被害人长沙人马某邀集其朋友等十五人分乘三台小车来至平江县岑川镇正北村,欲找回曾与其同居的女子朱某,被当地村民朱某、胡某等人(均已被判刑)持钢管、砍刀等凶器打伤,三辆小车被砸坏。当晚,被告人李某听闻此事,便拿出家中存放的鸟铳赶往打架现场,与现场也持有鸟铳的朱某(已判刑)一起持枪守住长沙来的被害人。但不久即被其父将鸟铳夺下带回家中。2012年9月10日,李某自首,公安机关在其家中查获鸟铳一把,经鉴定为枪支。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对该笔指控可免于刑事处罚。被告人李某明知有人随意殴打他人,而持枪支赶到现场,给被害人心理造成威胁,构成寻衅滋事罪,应予追究刑事责任。李某在本案中属从犯,可从轻处罚。考量自首情节和当地村、组的意见等,作出判决如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