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9月,平江县某乡镇国土资源所的国土员李某到检察机关投案自首,如实供述了自己挪用公款的犯罪事实。尽管如此,因其无力偿还挪用的巨额款项,且曾于2003年因犯挪用公款罪,被平江法院免予刑事处罚,法庭认为其不思悔改,最终被平江法院以挪用公款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九年。
李某出生于1977年,系平江县国土资源局某乡镇国土资源所国土员。2003年,曾因犯挪用公款罪被平江法院免予刑事处罚。2011年3月至2012年8月,李某在近一年半的时间里担任其所在国土所的国土员兼报帐员,负责收取和管理用地户所交的有关税费。沉迷于赌博的李某利用这一机会,于2012年3月要求某公司将办理用地审批手续的费用40余万元存入自己的账户上,该款除用于上缴11000元和所里开支3500元外,余款近40万元均被李某挪用。接下来的一年多时间里,李某共10多次挪用收取的耕地占用税等费用,数额近18万元,所有款项全部被其在赌场上挥霍一空。
2012年9月3日,因无力偿还挪用的583200元公款,李某向平江县人民检察院投案自首,如实供述了自己挪用公款的犯罪事实。
平江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数额巨大的公款进行非法活动,属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且被告人李某曾因犯挪用公款罪,被该院免予刑事处罚,仍不思悔改,应从重处罚。但被告人犯罪后能主动到检察机关投案自首,可对其予以减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