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货物交接过程中再过磅称重的漏洞,货车司机截卸货物私自出卖。近日,岳阳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刘某、谢某盗窃一案进行公开审理。
刘某与谢某均是跑货运的货车车主。2012年1月至2月间,两人受雇为衡阳市某水上运输有限公司运输硫磺。1月21日,刘某、谢某分别驾驶货车在岳阳市七里山大桥水域接到该运输公司的硫磺,运输途中,两人将货车开到公路旁边刘某姐姐家房屋后面停下,将两台车上的散装硫磺共卸下16.83吨后,再送到地磅房过称。2011年2月1日下午,两人将窃取的硫磺装车拖到常德,销给湖南某化工有限公司,销赃得款27012元。后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9452.5元。
2月20日下午,刘某、谢某商量好后,再以同样手法盗取散装硫磺8.045吨。因为运输时间过长引起承运商负责人怀疑,该负责人查看运载硫磺后,对刘某进行盘问,刘某承认了窃取硫磺的事实,该批硫磺被追回。经鉴定,本次窃取的硫磺价值为人民币14481元。
2月27日,被告人谢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退回了赃款人民币27012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谢某在运输过程中,见所承运的硫磺自洞庭湖码头至岳阳市八字门地磅过磅存在管理漏洞,遂产生盗窃硫磺的念头,并实施盗窃作案二次,金额价值人民币43933.5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了盗窃罪,鉴于被告人自首情节,以盗窃罪,依法分别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谢某犯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