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许觉得贩卖毒品是桩来钱快的“好生意”,短短几天内,童某就三次贩卖毒品给他人,最终却给自己带来一场漫长的牢狱之灾。2013年1月5日,平江县人民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童某出生于1991年,湖南省平江县人,小学毕业后即辍学。2012年7月中旬,童某在平江县开发区某宾馆分两次贩卖冰毒共计0.2克给吸毒人员胡某,获毒资200元。7月17日,另一贩毒人员朱某(已另案处理)贩卖50克冰毒、130粒麻古给吸毒人员谭某,由童某将毒品送至交易地点完成交易。7月20日,公安机关在某宾馆客房中将童某抓获,并从其身上查获冰毒约2.3克、麻古约0.3克。
平江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童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贩卖毒品冰毒和麻古,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贩卖毒品罪,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童某帮助贩毒人员朱某送达毒品,完成交易,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可减轻处罚。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当庭认罪,属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