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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婚外性行为生下小孩,离婚后丈夫是否有权返还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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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邹方全   发布时间:2013-01-08 14:42:50 打印 字号: | |
  一、案情介绍

  邓某与吴某于2003年4月登记结婚,2004年4月生育共同之女小红,2004年吴某与他人发生婚外性行为并怀孕,但邓某并不知情,2005年5月吴某生下一女小霞,小霞出生后跟随邓某及其父母生活至2012年10月。2012年4月邓某诉诸法院要求与吴某离婚,邓某怀疑小霞非其亲生遂申请做亲自鉴定,后在法院主的持下经鉴定机构鉴定得出邓某非小霞的生物学父亲。2012年8月,法院判决准许双方离婚、吴某赔偿邓某10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并对财产债务一并作出了处理。宣判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离婚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2012年10月小霞由吴某接走。2012年10月邓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吴某返还抚养小霞的生活费用。

  二、分歧意见

  邓某是否有权要求吴某返还抚养小霞的生活费用?对此有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观点认为,邓某无权要求吴某返还小孩抚养费。因为吴某只是偶尔与他人发生性行为,并没有重婚,也没有与他人持续同居,且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为共同共有,各自支出的抚养费金额无法计算,因此邓某无权主张返还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抚养费用。

  第二种观点认为,邓某有权要求吴某返还小孩抚养费。邓某的妻子与他人所生子女并非邓某亲生,邓某对该子女并无法律上的义务,也无合同上的义务,邓某因吴某的欺骗行为支出了抚养费用,邓某可以要求吴某赔偿抚养费用。

  三、法律分析

  本案涉及欺诈性抚养关系的认定与处理问题。所谓欺诈性抚养关系,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或离婚后,女方明知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生子女非男方亲生子女,而向男方隐瞒,致使男方误将该子女视为亲生子女予以抚养的行为。对于欺诈性抚养关系的认定和处理,我国法律并未给予明确规定,但1992年4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曾就类似问题有一复函,即《关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男方受欺骗抚养非亲生子女离婚后可否向女方追索抚养费的复函》(〔1991〕民他字第63号),该复函规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与他人通奸生育了子女,隐瞒真情,另一方受欺骗而抚养了非亲生子女,其中离婚后给付的抚育费,受骗方要求返还的,可酌情返还;至于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受骗方支出的抚育费用应否返还,因涉及问题比较复杂,尚需进一步研究。但离婚后,夫妻共同财产全部由男方分得,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受骗方支出的抚养费不予返还。”虽然该复函未对欺诈性抚养关系的认定和处理作出明确规定,但这一复函体现了对无过错的男方予以保护、有过错的女方应承担责任的宗旨。

  女方违反我国婚姻法规定的夫妻应当互相忠实的义务,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发生婚外性行为,并因此生下小孩,女方的违法行为不仅侵害了无抚养义务人男方的人格权,尤其是名誉权,也实际造成了无抚养义务人的经济利益受损,符合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即行为人有过错、有损害结果发生以及两者存在因果关系。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侵害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吴某与他人发生婚外性行为并生下一女孩小霞,致使邓某将小霞作为亲生子女来抚养,侵害了邓某的合法权益,邓某与小霞无亲子血缘关系,亦无法律规定的拟制父女关系,邓某对小霞并无法定抚养义务,故邓某所承担的抚养费有权要求吴某返还。
来源:平江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舒丽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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