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与人合伙期间,因个人借款3000元是合伙人共同偿还,散伙后,遭一合伙人追讨代偿的1000元。周某因不满追讨,持刀捅死一人。近日,岳阳中院开庭审理了这起因经济纠纷而引发的故意伤害案,周某因故意伤害罪,一审被判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0年6月,被告人周某在与被害人刘某(殁年40岁)、陈某三人合伙给湘江水域的船只加油时,借了船老板王某3000元,王某后来给付三人的加油款中抵扣了该借款。三人散伙后,刘某多次找周某索要该款项中属于自己的那1000元。2011年12月13日,刘某再次当着其他人的面索要该款,二人为此发生口角。被告人周某认为刘某丢了自己的面子,怀恨在心。当日今晚,在家酗酒后,从家里拿了一把尖刀和一包石灰放入自己口袋内,骑摩托车来到刘某开的餐馆里,再次与刘某发生口角,并扭打在一起。周某持尖刀刺中刘某胸部,致其死亡。
法院认为:被告人周某因经济纠纷,持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了故意伤害罪。周某作案后要求旁人报警,并在案发现场等候民警抓捕,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案发后动员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一定程度的谅解,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故依法作出前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