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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子合伙贩码书 均获刑罚警钟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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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舒丽莉  发布时间:2013-01-16 11:39:53 打印 字号: | |
  四旬母亲非法贩卖“地下六合彩”码书,拉上90后儿子为其转账汇款,检察机关以非法经营罪对二人提起公诉,近日,岳阳中院二审审理了此案,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经审理查明:周某,68年生,其子,王某,91年生。2011年1月至12月期间,周某以岳阳“小杨”的名义,通过电话或短信与广东省从事非法经营出版物的李某联系,购买“地下六合彩”码书。以银行汇款、物流托运等方式累计购进40余万元的码书到岳阳楼区梅溪桥市场进行贩卖。2011年1月至8月,其子王某在明知母亲周某非法经营码书的情况下,为了让母亲多为家里赚钱,34次帮助周某向广东李某汇入购码书款17余万元。

  法院认为:周某伙同王某以营利为目的,违反国家规定,销售与“地下六合彩”投注有关的非法出版物,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王某情节严重,二人的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二人存放在仓库的价值10万元的码书尚未销售即被公安机关抓获,属犯罪未遂。在共同犯罪中,周某购买并销售非法出版物,起主要作用,是主犯。王某帮助汇款,起次要作用,是从犯。根据王某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遂驳回周某的上诉,维持原判:周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二万元;王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五千元。

  为了获取非法利益,明知不可为而为之,抱着侥幸心理,殊不知法网恢恢,疏而不漏,触犯法律不但要受牢狱之苦,更为整个家庭的生活蒙上阴影,实在不可取。在市场经济的洪流中,我们一定要守得住底线,时刻不忘长鸣警钟。
来源:岳阳中院
责任编辑:舒丽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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