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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容:跨省六年积案一个多月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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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胡桂锋   发布时间:2013-01-22 15:18:03 打印 字号: | |
  1月中旬,湖北省石首市市民李小玲专程来到湖南华容县人民法院,满含热泪地将一面写着“公平公正、执法如山”字样的锦旗送给院领导,感谢华容县人民法院在短短的一个多月时间,帮她了结了一起积压达6年之久的积案。此事在湘鄂两省的周边地区被传为美谈。

   “六年前的那次车祸,让我家破人亡,”李小玲说,“如果没有华容县人民法院为我主持正义,我至今还会奔走在湘鄂两地法院的申诉路上。”

   2005年4月,李小玲的丈夫吴船来到同乡肖某开办的位于湖北省石首市高基庙镇的洁美洗涤有限责任公司打工。同年8月,肖某将公司的布草运输业务承包给谢某,吴船从此受雇于谢某。2006年2月27日,吴船乘坐熊某驾驶的谢某所有的小型普通客车为肖某送货到华容后返回时,在华容县万庾镇圩场路段发生交通事故,与驾驶员熊某当场死亡。交警认定,吴船不承担责任。

   2006年3月,李小玲向华容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2006年6月作出判决。接着,肖某上诉后,岳阳市中院2006年10月作出终审判决,由谢某赔偿李小玲经济损失214820.09元,肖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华容县人民法院于2006年3月3日依法对肖某所有的“洁美洗涤中心”的洗涤设备、发电机、锅炉等财产予以查封,但已被谢某、肖某于2006年9月擅自处置。

   岳阳市中院再审判决生效后,李小玲于2007年12月向华容县法院申请执行,法院于2008年1月立案执行并依法及时于2008年1月委托湖北省石首市人民法院执行。

   石首市人民法院执行两年多后于2010年10月向华容县法院回函称,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执行。法院根据其建议裁定终结该案本次执行程序。

   2011年6月,李小玲再次提出执行申请,虽不具备重新立案执行的法定条件,但华容县法院没有推诿,而是安排力量反复查询肖某、谢某的下落及银行存款等信息,以期重新立案执行。查明根据两被执行人审理时被告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在公安机关已无相应的户籍信息。后申请执行人提供线索称,被执行人已分别改名,且出生日期、户籍所在地都有变化。

   华容县法院通过查询被执行人参加社会养老保险信息及对谢某、肖某原住地石首市高基庙镇打鼓台村、原经营地高基庙镇工交办负责人、原“洁美洗涤中心”员工等人进行了调查等,证明属实,只是所有被调查人员均不知二人下落,李小玲一家一时感到处于绝望之中。

   2012年11月,郑军走马上任华容县人民法院院长不久,决定从了结结案入手,解决执行难难题,进而推动法院各项工作,同时帮老百姓办实事。他的这一想法得到华容县委书记汪涛的肯定。汪涛要求法院从典型积压案件入手,维护法律的尊严,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为此,经华容县委政法委协调后,华容县法院根据当时已掌握的证据,将该案以两被执行人涉嫌犯非法处置人民法院查封财产罪移送华容县公安局侦查。华容县公安局受理该案后,进一步对犯罪嫌疑人的相关信息进行了调查核实,在法院执行人员以及当地公安机关的的配合、支持下,辗转于云南省昆明市、玉溪市及其所辖新平县、通海县等地,不仅于2012年12月5日成功将犯罪嫌疑人谢某抓获归案,还大海捞针,查询到了被执行人谢某在云南省新平县嘎洒镇的银行账户,划拨了存款123700余元。

   谢某被抓获后,肖某慑于法律威严,于2012年12月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两被执行人亦按照申请执行人的要求履行了本息共计28万元。华容县人民检察院于2013年1月7日以被告人谢某、肖某犯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罪向我院提起公诉,法院于2013年1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鉴于两被告人到案后履行了全部义务,悔罪态度较好,以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分别判处被告人谢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判处肖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有力打击了拒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所确定义务的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

   近年,华容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法院执行工作,仅2012年,解决资金40万元,帮助县人民法院了结执行结案20件,受到当地群众称赞。晏某申请执行宋某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晏某因车祸致高位截瘫,法院于1995年判决宋某赔偿晏某各项损失224000无,因宋某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多年执行未果,晏某生活十分困难,多次上访。这次,除去以前拨给救助及落实低保外,一次性给予救助8万元,使此案得以了结。
来源:华容县法院
责任编辑:舒丽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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