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管在家人看来,刘某是个少不更事的孩子,只是一时冲动替邻家少年藏起盗来的摩托车,但站在法庭的审判席上,刘某认识更深刻的,恐怕还是不要为了所谓“义气”而触犯法律。近日,平江县人民法院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刘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刘某出生于1990年,是平江县三墩乡新兴村人,和同村的方某(已因本案被判刑)非常要好。2012年10月26日上午,方某窜至该乡老粮站附近一处基建工地旁的老屋里,将停放在堂屋中的一辆蓝色女式摩托车盗走,并藏至三墩中学旁的一处民房。当天中午13时许,方某将盗车情况告诉了被告人刘某,听方某说需要帮忙,刘某二话不说就答应了他的请求,伙同其一起将盗来的摩托车骑出,后由刘某将该摩托车骑回自己家中。
经平江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4950元。案发后,被盗摩托车已追回返还给被害人。
平江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且赃物已被追回返还给被害人,并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可依法对两被告人予以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