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7月至8月期间,家住湖南南县的鲁某和章某窜至长沙市和平江县,在这短短两个月内,两人分工合作,由被告人鲁某实施盗窃,被告人章某负责望风,先后在长沙市泉塘小区、平江县加义镇盗得摩托车4辆,共计价值人民币14950元。除此之外,2012年7月27日14时许,被告人鲁某独自一人在加义镇亿客隆超市旁盗走被害人徐某停放在此的一辆价值2690元的钱江牌摩托车。
屡屡得手,鲁某和章某的胆量愈发增大。2012年8月1日17时许,两人再次窜至加义镇作案,此次仍由章某望风,鲁某实施盗窃,两被告人将被害人杨某停放在加义镇东山小学附近的一辆价值6650元的黑色豪爵女式摩托车发动后,迅速驾驶该车逃离现场,不料被车主闻声发现,在被群众追赶过程中时,鲁某为抗拒抓捕,拔出随身携带的匕首,意图恐吓围堵的群众,后被群众制服当场抓获。法庭之上,面对公诉机关的指控,鲁某对盗窃事实供认不讳,却不曾意识到最后那一次盗窃已经转化为抢劫,当公诉人宣读相关法律条文时,鲁某终于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发生了质的变化。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鲁某、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且属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鲁某起了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章某起次要作用,可认定为从犯。被告人鲁某盗窃作案后,为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相威胁,其行为亦构成抢劫罪。被告人鲁某应数罪并罚。两被告人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综合以上情节,平江县人民法院对本案作出了如下判决:
被告人鲁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被告人章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