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2月21日,岳阳县人民法院荣家湾法庭根据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一起承包合同纠纷案件制作了首份司法确认案件的的民事裁定书。
朱某、陈某、刘某三人因承包合同纠纷,经岳阳县城关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于2月21日达成了调解协议,双方为了有利于促进协议履行,于同日向荣家湾法庭申请司法确认。荣家湾法庭受理申请后,依据新《民诉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对该调解协议的内容进行了审查,认为符合自愿性和合法性,遂裁定该调解协议有效。
司法确认案件适用裁定的形式,这是新《民诉法》增加的新内容,在以往的《人民调解法》中仅明确对人民调解委员会达成的协议可以进行司法确认,但司法确认案件的法律文书形式一直未予明确。司法实践中,多数法院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采用决定书的形式,但缺乏权威的执行依据。此次新民诉法增加条文,以裁定的形式赋予了人民调解协议的既判力,使人民法院对此类案件具有明确的执行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