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岳阳县人民法院运用简易程序快速审结一起刑事案件,依法判处被告人肖某因非法持有毒品罪、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肖某为心脏病重症患者,2011年10月,因非法持有毒品被岳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在监视居住期间,肖某因贩卖毒品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检察机关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在向被告人肖某送达通知书时,详细告知了审查核实后的事实与相关证据,并仔细询问肖某的意见,告知其简易程序的相关规定与使用后果,肖某表示对犯罪事实无异议并同意使用简易程序。当天,法院组成合议庭,检察员出庭,正式开庭审理了此案。
新刑诉法第二百零八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判:1.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2.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3.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这一规定的修改将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予以扩大,不再局限于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公诉案件,而是从实体的角度出发,让真正适合简易审理的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做到当简则简、该繁则繁,从而达到更高程度的繁简得当,在保证案件质量的同时,提高诉讼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