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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故殴人又索财 数倍赔付再进“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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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向兴富 吴鹏  发布时间:2013-02-28 11:02:56 打印 字号: | |

 

2013227日,临湘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进行了节后首个刑事案件的庭审。犯罪嫌疑人罗某某因寻衅滋事罪再度接受人民的审判。鉴于罗某某当庭表示认罪、对公诉机关指控犯罪及证据无异议,该案采用普通程序简便审且按新《刑诉法》的规定进行审理,不足10分钟审理终结,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八个月。

经审理查明:2012727日晚10时许被告人罗某某酒后驾驶摩托车载罗某回该市桃林镇三合村的住所地,途中与相向行驶的一辆出租车邂逅但未擦碰。但被告人罗某某以出租车逼了他的摩托车为由,便辱骂出租车司机,被告人罗某某调头加速追赶李某某的出租车,追至桃林镇渡头村宾馆地段,将被害人李某某的出租车强行拦下,质问李某某为何开车这么快?不由被害人李某某解释就对其一顿殴打,罗某在一旁警告李某某“不要动,动了就要吃亏”。后被告人罗某某打电话给一起吃夜宵喝酒的张某某,告知其差点被出租车戳到的事要张某某过来一下。接着,被告人罗某某驾驶摩托车在前面带路并要罗某坐在出租车副驾驶位置,逼李某某将车开到桃林彩印厂门口,被告人罗某某又对李某某辱骂和恐吓,当罗某提出要喊“酒疯子”对被害人李某某进行殴打时,被告人罗某某说“要的,我正是难得打了,喊人来打死他”。被告人罗某某见罗某没有喊到一起吃酒的人,便对被害人李某某的胸部打了2拳并拿砖头要砸出租车,后被罗某劝阻。此时,罗某某向被害人李某某提出“买一条烟吃算了”, 被害人李某某被迫将身上仅有的人民币190元钱交给了罗某某。尔后被告人罗某某驾驶自己的摩托车载罗某逃离作案现场。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李某某的伤情系轻微伤。

另查明,被告人罗某某归案后,赔偿了被告人李某某医疗费等经济损失人民币3000元并取得了被害人李某某的谅解。犯罪嫌疑人罗某某曾于1997730日因犯盗窃罪被该院判处有期徒刑7年。

该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酒后滋事,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微伤;追遂、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归案后被告人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且取得了其谅解,又当庭表示自愿认罪,故酌情从轻作出了上述判决。

该案被告人罗某某在监狱服刑多年,较长时间接受人民的教育改造后本应重新做人、回归社会、过正常人的生活,但其不思悔改、不注重个人性格修为,认为别人车速过快对自己构成了威胁,于是随意殴打他人并索要“医药费”,未想这违法索取的190元却赔偿了3000元且再次进了“宫”!这样的教训是十分深刻的,我们希望此案能成为前车之鉴,让社会多一份和谐、多一份关爱、多一份宽容。

 

 

 

 

来源:临湘市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舒丽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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