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8日,以李某、周某、周某某等为主的通讯电缆盗窃团伙在岳阳县人民法院受审。
被告人李某与被告人周某均系“90后”,两人在学校时便关系较好,初中毕业后,常常游手好闲的两人来往频繁。2011年底,李某、周某与周某某等人聚头,商定去到乡里剪切电缆的相关事宜。2012年1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李某、周某、周某某多次相互交叉结伙或伙同他人携带菜刀、钢锯、蛇皮袋等作案工具,在岳阳县黄沙镇、中洲乡境内,盗割通信电缆线共计7次,成功盗割6次,涉案价值人民币16359.42元。1次未遂,涉案价值6948元。
期间,2012年10月10日晚,被告人周某邀被告人周某及胡某(另案处理)经合谋后,携带菜刀、蛇皮袋等作案工具,窜到岳阳县中洲乡红星村湖堤处,盗割型号为200对的通讯电缆线132米予以销赃。经鉴定,该次被盗的通信电缆线价值人民币4585.68元。
庭审中,法院以盗窃罪依法判决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处被告人周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判处被告人周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