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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来鸟枪去打猎 走火伤人获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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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陈中伟  发布时间:2013-03-04 10:43:45 打印 字号: | |
  从朋友处借来火药枪去打鸟,不料误伤他人,触犯了刑律。3月4日上午,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以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姜某有期徒刑八个月。

  今年46岁湘阴农民姜某,家住在洞庭湖中的青山岛上。去年上半年,姜某听说邻村的内湖边常有野鸡、野兔等出没。于是,他从汨罗的一朋友(具体身份不明,现在逃)处借来一支火药枪(当地俗称“鸟铳),并购来火药、铁砂等工具准备去打鸟。2012年5月7日凌晨1时许,姜某见四下无人,便趁月色来到内湖边打猎。不料,被闻声而来的巡湖人员老周发现并制止。争执中姜某所持枪支突然走火,随着“砰”的一声巨响,老周的头部顿时鲜血直流,姜某也吓得瘫坐在地上。回过神后,姜某赶紧联系车辆将老周送湘雅一医院救治。第二天,姜某在村支部书记的带领下主动向警方投案自首。

  经鉴定,被告人姜某所持枪形物认定为枪支,被害人老周的伤势为轻伤。另查明,姜某与被害人老周达成了和解协议且已赔偿到位。

  湘阴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姜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鉴于姜某案发后自动投案自首,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法院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来源:湘阴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舒丽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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