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三毛钱的价差,两个腐乳贩子竟大打出手,最后,伤人者不得不为自己的一时冲动“买单”。3月6日,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这起故意伤害案作出了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被告人易某最终获刑一年六个月并赔偿伤者相应损失32646.8元。
“80后”青年易某是重庆秀山县人,五年前和父辈一起到长沙从事腐乳的加工和销售工作。2011年12月11日上午,易某得知湘阴县石塘乡当天正逢 “赶集”,于是他驾着车去当地卖腐乳。在集市上,易某看见熟人陈某也在此地卖腐乳,就上前寒暄,交谈中,他得知陈某的腐乳卖价是十块钱三斤,比自己的低三毛多钱一斤。于是与易某理论,继而两人发生纠扭,已占下风的陈某不服气,拿起秤砣砸向易某的车窗,易某一怒之下从车上的货架中抽出铁棒劈头朝陈某打去。随后,当地群众将两人劝开并将伤者陈某送往医院。
经鉴定,被害人陈某的伤情构成轻伤,被评定为十级伤残。
湘阴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易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予以从轻处罚。其对伤害事件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应承担被害人各项损失的70%。据此,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