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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不保护眼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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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闾敏  发布时间:2013-03-11 09:22:12 打印 字号: | |
  如往常一样,我将判决书打印好,盖章后进行送达。先将判决书给被告之后,再送达给原告,原告拿过来一看,就开始谩骂法官,说法官判案不公,没有保护她的权益。案情很简单,原告是一个外乡女子,离婚后带着一个女儿嫁给被告,两人一起生活了几年,期间适逢被告处正在征收,原告将自己与女儿的户口迁入后也可以分得补偿款。后两人不和,原告起诉与被告离婚。庭审中被告称自己建房在外借了三万多元,原告称不知道借钱有何用,但知道有借钱之事。法官据证据与庭审查明事实判决原、被告离婚,并要求原告承担借款的一半一万多元。

  原告依旧在不停地哭诉,说自己在被告家中做牛做马,法官没有相信她的话。被告拿了多半征收的钱而自己只拿了一部分,法官没有将剩下的判决给她……我们不断地向她解释判决是按照她庭审时所说的内容进行的,她还有一位律师进行指导,同时她拥有上诉权,可以向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来寻求救济……可是她仍说着那几句话,继续嚎啕大哭,哭着哭着,气好象就上不来了。扶她坐到椅子上,她就瘫软在那里。途中承办法官出去了一下,等她一来就大肆哭,她一走哭声就小多了。

  看着不停哭着的原告,我思索的却是法律的公正问题。法律是客观的,法律的公正却是主观的。案件的当事人往往可以最直接地反映人们对法律公正的原始价值观,不论该当事人的行为是否合法,只要法律未能合理恰当地维护其权益,那么他就会认为此法律是不公正的;但相反的是,倘若法律过分地维护了其权益,这其中还包括了非法利益的支持,那么此时他必定为认为法律是公正的。公正便不再为公正,而为一己私欲。法官所要维护的公正则不是此种公正,而是真正意义的公正,不偏袒,不偏私。

  因此,讲求公正时法律是最无情的。在外人看来,法院工作者近乎不近人情,一个人哭得这么伤心,却只能给她讲法律,没有任何回旋的余地。顾双彦同志有句名言:“人虽有情,法却无情。”法官只是一个中立的裁判者,每一个来到法院寻求公正的当事人能够运用的武器只有法律,妄图通过其他方式能撼动法律的权威,其结果只能是枉然。如果每一位当事人都期望法官看到他们的眼泪,作出有利他们的判决,那他们当初就不应该走进法院的大门,而应该找到那个真正疼惜眼泪的人。

  法律保护你的权利,但法律不保护眼泪!
来源:云溪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舒丽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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