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7日,临湘市人民法院对以刘某某为首的4被告盗窃一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王某某、胡某某有期徒刑2年4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刘某有期徒刑 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经审理查明:2012年4月15日、同年同月27日凌晨,刘某某等4被告人,先后窜至湖北省潜江市渔洋镇桥头村一组被害人熊某某家中和湖南省临湘市江南镇谷花村二组被害人陈某某家中,用钳子等作案工具,趁两被害人亲朋一干人等因刚办完丧事十分疲劳之际,撬窗入室,分别盗取被害人家中财物人民币7100元(另有三星手机一部,价值320元)和18000元。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王某某、胡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了《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被告人刘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王某某、胡某某、刘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被告人王某某、胡某某,分别于1990年12月31日、2006年10月12日因盗窃罪被处以刑罚,有犯罪前科,均可酌情从重处罚。4被告人系流窜作案,均可酌情从重处罚。另查明,被告人刘某某等4人,均全额退赃、退赔还所盗财物,积极缴纳罚金,且在法庭上当庭认罪,均可酌情从轻处罚,故,合议庭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古人云:“天有不测风云,人有旦夕祸福。”亲人的离去,生者将承受心理上巨大的伤痛、财物上的较大损失,此刻需要的是人间真情、心灵抚慰、无私援助,这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是一个有良知的人应具备的基本品行,退一万步讲,不在物质上予以支助、不在精神上予以慰藉,但最起码的道德底线是绝不可做出落井下石、乘人之危的伤天害理之举!若如此,不仅会遭到法律的严惩而且会被全社会所不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