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对他人不满,纠集同伙对其群殴致轻伤,李某等五位90后青年尝到了苦果,2012年3月10日,他们分别被平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或有期徒刑。
2012年5月12日,被告人李某因对钟某不满,纠集被告人余某、吴某、方某、湛某等人(五人均系90后)在平江县某镇街道对钟某进行殴打,其中李某用拳脚,余某持砍刀,吴某、方某、湛某持铁棍追打被害人钟某。经司法鉴定,钟某被评定为轻伤。2012年6月12日,李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案发后,五位被告人均赔偿了被害人钟某的损失,取得了钟某及其家人的谅解。
平江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因对他人不满,纠集余某、吴某、方某、湛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故意伤害罪,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各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本案属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过程中,李某、余某均起主要作用,属主犯;吴某、方某、湛某起次要作用,属从犯,均可从轻处罚。李某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且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同时其家属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李某又是在校学生,本着教育、感化、挽救未成年人的方针,可对李某从轻处罚。余某、吴某、方某、湛某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亦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均具有酌情从轻处罚情节。余某、吴某、湛某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属坦白,可对其从轻处罚。综上,依法判决五被告人均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李某拘役六个月,缓刑八个月;判处余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判处吴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判处方某拘役六个月,缓刑八个月;判处湛某拘役六个月,缓刑八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