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华容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金融机构工作人员犯罪案,以职务侵占罪、贷款诈骗罪判处某金融机构负责人何某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六万元。面对漫漫铁窗生涯,何某悔不该当初伸“黑手”,如今只能自吞苦果。
被告人何某系华容县某金融机构负责人,2005年2月,何某利用职务之便,以收回贷款本息不入帐或借他人的名义贷款,将本单位的资金26.2万元占为己有;2005年7月,何某冒用其妻的名义,编造其妻需在华容做农夫山泉矿泉水生意的虚假理由,诈骗另一金融机构贷款30万元,一直未予归还。
华容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何某利用担任某金融机构负责人职务之便,以收回贷款本息不入帐或借他人的名义自审自批贷款为手段,将本单位的资金26.2万元占为己有,数额巨大,构成职务侵占罪;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名义,编造虚假理由,诈骗金融机构贷款30万元,构成贷款诈骗罪。被告人何某一人犯两罪,应当数罪并罚。华容县人民法院遂依法以职务侵占罪判处何某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一万元;以贷款诈骗罪判处何某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六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六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