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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图“意外之财” 家政女工受法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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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彭峰  发布时间:2013-03-18 10:12:48 打印 字号: | |
  在邻居们看来,年近五旬的钟某是个老实巴交的女人,平时靠着给附近居民做点零活补贴家用。直到2012年9月,公安机关将钟某抓获时,许多人还疑惑不解,“不知道她犯了什么王法”——因为一时的贪念,钟某在为一户人家做家务时,盗窃了价值近3万元的首饰。近日,平江县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钟某出生于1962年,是平江县余坪乡桥头村人。2012年6月的一天,钟某受雇到朱某家中打扫卫生。在拆洗窗帘的过程中,钟某发现朱某家的卧室窗帘背面缝了一个绿色小布袋,打开一看,里面竟然全是黄金首饰。这笔“意外之财”的出现让钟某心猿意马起来,最终,贪念战胜了理性,趁着无人注意,钟某偷偷将布袋中的首饰全部藏匿到自己口袋中。为了掩人耳目,还留在朱某家吃过午饭才离开。回家后,钟某将盗得的首饰大部分藏于自己居所,又将一条黄金项链、一条黄金手链、一对铂金耳环、一个金戒指交给女儿保管。

  2012年9月5日,接到报案的公安民警将钟某抓获,并在其居所查获部分赃物,其余赃物也在案发后由钟某的家属退还给被害人朱某。

  经平江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首饰共计价值人民币27130元。因赃物全部被退还,被害人朱某出具谅解书请求司法机关对钟某从轻处理。

  平江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钟某利用在他人家中打扫卫生之便,见财起意,顺手牵羊,盗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钟某到案后认罪态度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且其本人及家属积极退赃,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结合本案的具体案情和被告人的一贯表现,对其可从轻处罚,适用缓刑,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平江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舒丽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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