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的危害众所周知,有的人铤而走险,贩卖毒品、危害社会,最终也受到了社会的唾弃、法律的严惩。日前,岳阳汨罗市法院对罗某某、夏某某贩卖毒品一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以贩卖毒品罪依法判处被告人罗某某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夏某某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面对牢狱生涯,两个二十刚出头的年轻人都后悔莫及,殊不知一时错念竟然毁了自己的大好青春,本应是春暖花开、踏青游玩的大好时光,他们却只能够在冰冷的监狱度过。
1987年出生的罗某某和1993年出生的夏某某本是朋友关系,2012年8月20日至2012年9月13日期间,被告人罗某某从深圳毒贩绰号“东北强”的男子处以200元的价格购进冰毒(甲基苯丙胺)18克,从长沙毒贩绰号“伟哥”处以45元每粒的价格购进麻古10粒,从毒贩绰号“X阳”处以10元每粒的价格购进20粒麻古。被告人罗某某购进的上述毒品除了一部分被自己吸食外,剩余的4克冰毒、10粒麻古贩卖给吸毒人员孙某某和刘某某;剩余的8克冰毒和16粒麻古则指使被告人夏某某贩卖给吸毒人员孙某某,而被告人夏某某在明知罗某某要其贩卖的是毒品的情况下仍然实施了贩卖行为。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罗某某明知是毒品,个人二次贩卖甲基苯丙胺4克、麻古10粒,伙同被告人夏某某共同贩卖甲基苯丙胺7.2956克、麻古16粒,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夏某某明知是毒品,伙同被告人罗某某共同贩卖甲基苯丙胺7.2956克、麻古16粒,其行为也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均属情节严重。被告人罗某某、夏某某于2012年9月13日晚上贩卖毒品的行为,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被告人罗某某指使被告人夏梦思贩卖毒品,起了主要作用,系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夏某某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起了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