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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疑似遭拒载 强出头砸车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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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彭峰  发布时间:2013-03-21 08:41:01 打印 字号: | |
  开了十几年客车的王师傅怎么都不会想到,仅仅因为没有注意到路旁拦车的乘客,自己赖以养家糊口的中巴车就在光天化日下被人砸坏。近日,这起在当地引起强烈反响的事件终于告一段落,平江县人民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处砸车的被告人欧某有期徒刑八个月。

  被告人欧某出生于1972年,是平江县南江镇桥东村一位仅有小学文化的农民,和稍显贫乏的学习经历比起来,他和司法机关打交道的经历却颇为丰富——1996年因犯流氓罪被平江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01年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2008年因寻衅滋事被劳动教养一年。

  2012年5月28日下午3时左右,被告人欧某的朋友邓某在平江县梅仙镇准备搭乘客运中巴前往南江镇方向。邓某先拦停了一辆中巴车,但看到车上没有空座位后,遂决定下车等下一趟车。接下来经过的是王师傅驾驶的中巴车,因为一时疏忽,他没有发现路边等待的邓某,直接驾车路过。邓某认为是司机故意拒载,立即打电话告诉在南江镇的欧某。得知朋友被“欺负”,欧某立即开车到梅仙找到邓某,并带领其来到南江镇汽车站内找到客车司机王师傅。因言语不合,欧某从车上拿来套筒板手,将王师傅的中巴车前挡风玻璃和车身砸坏。

  经平江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损坏车辆损失价值人民币5600元。2012年6月11日,经平江县城关镇司法所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刑事和解协议,被告人欧某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9100元,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被害人出具报告,请求对欧某免予追究刑事责任。

  平江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欧某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寻衅滋事罪,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且其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对被告人可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平江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舒丽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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