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7月,因为丢失财物发生纠纷,平江县一家公司的保安余某持刀将两名同事刺伤。事后,余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其所在公司也积极赔偿受伤同事的损失,最终,余某得到从轻处理,平江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出生于1990年的余某是平江县一家旅游开发公司的保安。2012年7月21日下午,余某的朋友叶某到其公司游玩时,不慎丢失1700元钱。余某怀疑此事与同事陈某有关,遂与其发生口角,不料却反被陈某抽了两个耳光。被人拉开后,忿忿不平的余某回到宿舍,找到自己藏在抽屉中的匕首,叶某则在宿舍门口的小卖部借了把菜刀,两人找到陈某并扭打在一起。红了眼的余某一刀刺在陈某腹部,将其捅倒在地,同事杨某见状上前劝架,也被余某刺伤。随后,余某离开现场并向公司老板汇报了此事,随即被带到当地派出所投案。
经相关司法鉴定机构鉴定,被害人陈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杨某的损伤程度已构成轻伤以上。案发后,余某所在公司已支付被害人陈某各项费用63525元,支付被害人杨某各项费用40000元,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公司又分别支付被害人陈某和杨某人民币各50000元。同时,经法庭多次通知,两被害人均表示不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平江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余某在工作过程中因琐事与人发生纠纷,没有采取正当的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而是纠集他人持刀致二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故意伤害罪,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属共同犯罪,被告人余某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起主要作用,属主犯,其犯罪后能在公司老板的带领下到公安机关投案,应认定为自首,同时被告人余某所在单位能帮助其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结合本案的具体案情、被告人余某的一贯表现以及当地村委会的意见,可对其从轻处罚,适用缓刑,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