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强制执行是影响当事人权益的事情,《行政强制法》规定没有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只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一、申请法院强制执行非诉行政案件的前提条件
《行政强制法》第53条规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申请强制执行”。可见,只有行政相对人在规定的期间内届满后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时,行政机关才能申请法院强制执行。除此之外不能直接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二、把握好两个重要的时间段
1、申请执行的时间:《行政强制法》颁布后,行政机关最早能够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法定期限是3个月加10日。3个月是行政相对人享有提起行政诉讼的期间,10日是行政机关催告的时间。相关法条是:《行政诉讼法》第39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行政强制法》第54条“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书送达10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可以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申请执行的期限:这个是时效问题,即超过这个时间段不申请执行,就丧失了要求人民法院予以国家强制力保护的权利。法院受理后查明没有符合法律中断中止事由的,一般裁定不予受理。申请执行的期限是3个月。相关法条是:《行政强制法》第53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非诉行政强制执行应遵循的程序
(1)申请法院执行前的催告。催告是申请前的第一道程序,催告书送达十日后仍不履行的,方可申请执行。注意,此催告是申请法院执行前的催告,有期限规定。(2)递交申请强制执行书。申请书应由机关负责人签名,并加盖机关印章。申请执行书应载明的事项主要包括:申请执行的行政机关的名称(全称,与单位执照或者行政章一致,不能用简称);法定代表人;被执行人的姓名或名称,住址或地址;具体行政行为的主要内容、理由与根据,以及义务人拒不履行义务的事实等。(3)递交据以执行的行政法律文书、证明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材料。这些材料主要包括:行政决定书;行政机关作出某具体行政行为享有职权的依据;行政机关作出某具体行政行为依据的事实以及相关的证据;作出某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依据;作出处罚决定时必要材料,包括询问调查笔录,权利义务告知书等。委托代理人的,还要提交授权委托书,委托书应经委托人签字并盖章,写明委托事项和代理权限。(4)人民法院受理与形式审查。主要审查管辖权问题,法院对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受理,否则应该裁定不予受理。人民法院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后,行政机关可以申请复议。(5)人民法院书面审查。主要审查行政机关提交的书面材料是否齐全。经书面审查后,认为行政决定书具备法定执行效力的应当作出执行裁定;对明显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法规依据或者存在违法事由并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应当裁定不予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