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8月,被告人陈某、邓某与人合伙登记了一家休闲中心,对外宣称美容美发、按摩休闲,背地里却多次容留妇女从事卖淫活动。近日平江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陈某和邓某分别处以五年、四年六个月的有期徒刑。
法院经过审理查明:2011年8月,被告人陈某、邓某和田某(已追诉)一同前往工商局,登记注册了一家以美容美发、按摩为经营范围的休闲店,并办理了营业执照和卫生许可证,负责人为邓某。在将近一年的时间里,这三名合伙人轮流看店,容留樊某、吴某某、樊某某、朱某某等女青年从事卖淫活动,每次从中收取30元、50元、80元不等,共获利6万余元。2012年10月,该休闲中心被公安机关查处。案发后,被告人邓某于2012年11月9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邓某伙同他人,以非法营利为目的,多次容留多人从事卖淫活动,属情节严重,构成容留卖淫罪,应予追究刑事责任。本案属共同犯罪,被告人邓某案发时虽不在现场,但工商营业执照上显示其系负责人,且两被告人轮流复杂看店,因此在共同犯罪中两人均起主要作用,属主犯。案发后被告人邓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亦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综合以上情节,遂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陈某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邓某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