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8日,岳阳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被告人王某交通肇事一案,当审判长宣布由被告人作最后陈述时,被告人王某请求在法庭上宣读他已经写好的信:“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我因酒后驾车,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虽然我东借西挪已将赔偿款全部付清,但我的内心始终是不安的。在此我向受害人家属表示歉意,并请求谅解,不管法庭如何处理,我都会悔过自新,重新做人”。说完被告人王某转向旁听席,向受害人的家属深深鞠躬。
2012年10月9日晚,被告人王某为好朋友庆祝生日,在岳阳县城关镇君和大酒店吃饭、唱歌时都喝了少量啤酒,当晚11时,被告人王某无证驾驶未办理注册登记的二轮摩托车,载着一起为朋友庆祝生日的被害人朱某某,在107国道由北往南行驶至岳阳县新墙镇敬老院路段时,与同向行驶的伍某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追尾相撞,造成被害人朱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在此次事故中,被告人王某负事故主要责任,被害人朱某某不负事故责任。
事发后,被告人王某当即打120急救电话,将被害人朱某某送到医院抢救,随后与被害人家属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积极筹措赔偿资金15万元,并全部赔偿到位,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在法庭上被告人王某认罪悔罪,法院据此从轻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