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9日,云溪法院刑庭在长炼社区离退休职工活动中心公开审理一起盗窃案,并当庭宣判,以盗窃罪依法判处被告人杨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与其前罪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六千元。以盗窃罪依法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与其前罪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杨某邀集被告人李某等人,于2012年1月至3月间,在云溪岳化、长炼社区撬门入室盗窃两次,经鉴定,所盗物品价值共计70305.3元。杨某系累犯。且被告杨某和李某因盗窃罪于2012年9月5日分别被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和一年两个月。两人均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依照法律规定,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然后施行数罪并罚。
在该案审理期间,4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并于4月4日施行。在该司法解释中,盗窃罪起刑线的幅度都有提高:盗窃公私财物价值1000元至3000元以上、3万元至10万元以上、30万元至50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依据司法解释,本案中盗窃的涉案金额认定为数额巨大,故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据悉,该案是云溪法院适用新司法解释审结的第一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