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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手上路 巧调少年夫妻离婚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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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彭登科  发布时间:2013-04-14 21:40:21 打印 字号: | |
  3月28日,极有纪念意义的一天。在这一天,我调结了进入法院工作以来的第一个案子。

  案子关于婚姻纠纷。夫妻俩一为80后,一是90后,因恋爱早、了解少、又兼年少不识生活的困难,导致婚后双方感情极不稳定,双方又因子女和财产问题不能达成协议,最终走上了诉讼离婚这条路。通过阅卷了解有关信息后,我就联系了原被告双方,以期更详细地获知双方的离婚意愿和相关态度。由于被告身在广东惠州,并不愿意配合法院的工作,受案的头两天,我只能尽量地联系和劝说解释,最终被告才同意赶回来处理此事。

  对这段名存实亡的婚姻,原被告双方的不再留恋溢于言表,但双方对一些细枝末节又因心怀不甘而不愿让步。原告要求女孩由其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对于财产不予分割,对于债务也不予承担。而被告则坚持女孩若由原告抚养则其不出抚养费,若由自己抚养则原告承担一半的抚养费,并且要求原告也应承担部分债务。

  了解了双方的态度后,在开庭之前,我把他们都叫到了我的办公室,与他们讲法律、说道理,使他们一步一步达成了调解协议。首先,双方同意解除婚姻关系;其次,女孩因其年幼和双方抚养能力的差别,由原告女方抚养,被告也不出抚养费;最后,双方共同登记的位于被告家中的房屋归被告所有,债务也全部由被告承担。但欠原告娘家的4000元债务,双方都坚决不予承担,考虑到女方抚养小孩而又不再要求男方出抚养费,我便从男方着手,让他看在小孩的份上,就当这4000元钱是给小孩的学费,以后也好面对自己的小孩,这样被告才终于妥协,同意一并承担这4000元债务。至此,经过一上午的努力,终于圆满调解了这一案件,并在当事人双方的要求下,于当天下午就持协助执行通知书到县房产局办理了房屋变更登记手续。

  虽然说“宁拆十座庙,不毁一门亲”,但如果双方真的没有了一起生活下去的信心,作为法律工作者的我们,为了当事人的幸福、小孩、双方家庭以及社会和谐的考虑,我们不能囿于传统思想的束缚以致酿成更大矛盾。通过此次切身体会,我了解到了理论和实践的差距,理论再熟悉,往往实践中的一个细节问题就让你手忙脚乱。也正是此次实践,让我深刻体会到了法律的神圣和作为了一名法律工作者所应负的责任,因为我们的一举一动都切实关系着当事人的利益。
来源:岳阳县法院
责任编辑:舒丽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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