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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老父难,法官促调解纷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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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余琼娟  发布时间:2013-04-14 21:54:49 打印 字号: | |
  近日,平江县法院受理了一起刘某与龚某离婚案件,经法官多番调解,虽一波三折,但夫妻最终好和好散,八旬老人也得以故土相守。

  原告刘某与被告龚某经人介绍相识,1986年登记结婚。婚后初期夫妻恩爱,并生育一儿一女,2004年刘某外出做生意,龚某在家带养小孩,侍奉公婆,夫妻聚少离多,感情逐渐淡薄。最近几年,刘某一直在外未归,龚某怀疑刘某与其他女人非法同居,并共同生育了子女,至此,夫妻感情更加恶化。2013年刘某向法院起诉要求与龚某离婚。

  开庭审理后,在查清案件事实、找准争议焦点的基础上,法官做双方的工作,在劝和无望的情形下,被告龚某表示同意离婚,但要求原甩告刘某将共同财产房屋留给自己并承担因共同之子上大学所欠的债务,同时要求原告给予经济赔偿。经过法官的劝说原告愿意放弃共同房屋的分割,但认为被告主张的共同债务没有证据证实,不愿承担,关于经济赔偿更是无稽之谈,不同意被告的要求,双方争执不下,调解陷入了僵局。法官此时决定采取“背靠背”的调解方式,向原告劝说被告这些年在家带养小孩,并要承担儿子上大学的费用,确实不容易,欠下债务也合情合理,原告常年不在家,现承担一定的债务是应该的。随后法官又做被告思想工作,告诉她原告放弃房屋的分割已经是作出了一定的让步,关于要求的经济赔偿并无法定的理由,经过法官耐心的说法、析理,原、被告最终同意达成调解,约定共同房屋归被告所有,由原告负责偿还共同债务30000元。

  至此,案件本应顺利了结,但在签字之前,被告龚某又提出,原告之父这些年一直与她共同居住,离婚后原告就应当把其父接走。考虑到情况的特殊性,当即,法官让原告刘某打电话给其父征求意见,老人表示不愿意跟随儿子离开,不管法官和刘某如何劝说,老人意志坚决。原告刘某无奈,提出要让其父有生之年能在与被告共有的房屋内居住,否则不同意放弃房屋的分割,而被告龚某坚决不同意该要求。承办法官意识到基于善良风俗和老人利益,必须处理好老人的问题,于是又耐心的做被告龚某的工作,向龚某释明刘某愿意放弃分割共同房屋,只是让其父有生之年在内居住的要求并不过分,并且老人年岁已高,让老人离开故土确实不尽人情……经过法官苦口婆心的劝说,被告龚某最终同意了该要求,双方签订了调解协议,约定共同财产房屋归被告所有,原告之父在有生之年享有居住权,原告负责偿还共同债务30000元。原、被告都自愿在调解协议上签了字,至此,这起离婚案件终于圆满了结。
来源:平江县法院
责任编辑:舒丽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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